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近日,市医改办、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盐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盐医改办发〔2017〕2号),结合我市新一轮药品价格谈判进展,提出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中全面推行“两票制”,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根据文件规定,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卖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达到降低药品临床使用价格的目的。实施方案明确,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药品生产企业都必须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按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并提供给医疗机构,做到票、货、账相符方能入库。所有的相关票据均需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逐步推动药品购销票据规范化、电子化。
  市卫计委药政处为确保政策按时落地并取得实效,于12月15日举办“两票制”政策解读培训班,对全市各县(市、区)卫计部门、市直医疗机构药库采购负责人、基层医疗机构药剂科主任等共200余名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为“两票制”的实施做好政策宣讲、流程规范、系统接入等前期准备工作。
  “两票制”政策推行后,市卫计委将进一步加大与食药监、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把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未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未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销售发票与采购发票的票号、药品名称、批号等内容不能相互关联印证,随货同行单不能与药品同行,不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等情形的药品企业,以及索验票(证)不严的医疗机构及时通报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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